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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陌生人捅伤,伤人者应承担何种刑罚?

此文章帮助了345人  作者:邢台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据东方头条网消息:2017年8月23日,扬州力宝广场肯德基发生一起伤人事件,一名女子受伤被送往附近医院急救。据目击者说,行凶者是一名女性,当时她来到肯德基餐厅后,拿起水果刀对一名正在就餐的女子的背部捅了一刀,伤者后背顿时鲜血直流。让人意外的是,行凶女子捅人后却说:不好意思,砍错人了。目前行凶者已被警方控制,受伤女子被送往医院急救。

法律观点:行凶者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虽然行凶者称砍错了人,但行凶女子对于伤害他人是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的,且也已经实行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身体损坏,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因此,行凶者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本案的这种行为,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犯罪的内容发生改变,所以行为人仍应负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女子被陌生人捅伤,伤人者应承担何种刑罚?”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邢台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人身伤害犯罪往往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然而在刑法中,针对他人身体而实施的犯罪有多种,而且也多使用暴力并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取证罪、抢劫罪等。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只要刑法对此另有规定,则不能以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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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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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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