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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发表举报文章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此文章帮助了388人  作者:潘光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在网络上发表举报文章

自诉人李某系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2011年初,被告人胡某、张某、季某与赵某及李某经协商达成投资入股开办寄宿制灵璧英才学校(下称英才学校)协议,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字。在英才学校运营过程中,李某与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产生矛盾。2014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等人用英才学校的电脑,在灵璧论坛上注册用户名“灵璧骑士精神”,署胡某、张某、赵某、季某的实名发表《举报:灵璧教体局官员李某能强制入股民办学校吗?》、《灵璧教育系统的官员能否入股其监督管理的企业》、《回顾李某事件》等文章,宿州在线、网络天下等网站均有点击浏览。

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决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无罪,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与四原审被告人协商办学,虽然李某在投资协议上签署李某某的名字,但李某实际参与了学校管理,收取了其他合伙人缴纳的投资款,在英才学校对外餐饮招待、住宿等费用支出单据上签署姓名。四原审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是否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且实施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该案中,四原审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因此,四原审被告人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原告在明知自己做错的情况下提起自诉,这就是明显的“恶人先告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公民,也应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这样才能促进和谐社会。

以上就是关于在网络上发表举报文章的行为构成犯罪吗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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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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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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