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冠军藏身山林打劫为生
北京青年报报道称:年轻小伙从小在山里长大,又习得一身功夫,来京后本想大施拳脚,但却屡屡碰壁。为了抢劫获得钱财,小伙藏身百望山密林深处,晚上就睡在树上,白天不时下山寻找目标,抢劫钱财。近日,海淀警方经过近一个月的搜索侦查,最终将一名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抓获。
根据海淀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的侦查员介绍,从7月11日起,百望山附近接连发生4起类似抢劫案,第一起是7月11日发生在一条偏僻的小路上,一名单身女性被抢。还有一起发生在一个公交车站。在第一起案件发生后,警方在百望山的山脚下开展了地毯式的搜查,但由于山路崎岖、植被茂密,警方无法判断嫌疑人究竟藏身何处。就在警方开展调查后,嫌疑人再次下手。结合事主的描述、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和作案方式,警方认为这4起案件应为同一人所为。
综合多方线索,警方找到了嫌疑人出入百望山附近的监控视频,并很快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警方发现,嫌疑人购买了离京的火车票,但当天却在西站扑了个空。原来,嫌疑人并没有离京,而是躲在了一家单位当起了保安。
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小伙利用自己的会武术,多次对多名女性采取强制手段,暴力夺取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抢劫罪没有数额要求,因此,该小伙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