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5.26特大杀人案告破
辽宁沈阳警方今天通报,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与沈阳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近日侦破一起杀人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
5月26日11时许,沈北新区分局民警获得重要线索:一个名叫秦某某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获此线索后,沈北新区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经查,2016年7月,秦某某(22岁,四川省绵阳市人)、杜某(男,24岁,山西省忻州市人)、辛某(男,26岁,安徽省阜阳市人)等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毁财罪被沈北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之后,被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沈北新区看守所。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交代,2016年初,他通过互联网获悉,沈阳某CS培训基地负责人杨某某招募战队队员,声称经培训后可参加比赛,如获胜能赢得奖金。随后,秦某某前往位于苏家屯区的培训基地参加培训。2016年3月至6月期间,在杨某某的指使下,秦某某伙同辛某、杜某等13名战队成员先后将另外2名不服从管理的男性战队成员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废弃别墅区附近的鱼塘内。民警经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辛某、杜某讯问,二人对其伙同他人杀害2名战队成员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鉴于案情重大,沈北新区分局立即将该案上报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公安局迅速抽调刑侦禁毒局等有关部门和沈北新区分局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经过前期大量细致工作,专案组在掌握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某已潜逃至蒙古国乌兰巴托市的基础上,同时也确定了犯罪团伙其他在逃人员的身份和藏匿地点。随后,专案组分成4个抓捕小组,奔赴内蒙、浙江、安徽等地,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展开抓捕。
7月4日中午,专案组各小组同时收网,将董某某(男,21岁,河南罗山县人)等5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公安部、省公安厅协调,8月11日,专案组在内蒙古二连浩特市国际机场与蒙古国警方完成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31岁,沈阳市人)、李某某(男,26岁,天津市宁河区人)的移交工作。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至此,“5.26”特大杀人案经过专案组成员75个不眠日夜的艰苦努力正式宣布告破。目前,杨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沈北警方刑事拘留,其他3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正在抓捕中。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