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七夕前夜被捅身亡:因与凶手前女友交往
南方都市报报道称:8月27日18时38分,海珠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一餐厅楼下有一名男子被人捅伤。接报后,海珠警方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受伤男子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嫌疑人行凶后逃离现场。
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初步锁定嫌疑人为刘某,迅速组织警力展开抓捕。嫌疑人刘某被迫向警方投案自首。19时许,民警在新港西路其居住地附近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嫌疑人刘某(男,26岁,广西全州人)供认因迁怒被害人与其前女友交往,遂持刀伤害被害人的作案事实。
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
故意杀人罪一般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他人人身民主权利的一种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于犯此罪的人必须要从重从快从严的惩罚。根据我国相关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因不满广州男子与其前女友交往,而持刀当众刺死被害人,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情节恶劣,但是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