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司机挑逗猥亵17岁女乘客

9月17日早上八点半左右,家住贵阳白云区的女孩小王,因为搭乘黑车,遭到了驾驶员的非礼。
小王:“因为上班八点半要迟到了,我就随便打了一个黑车,上车之后这个师傅就问我有没有男朋友,我说有,他就说没男朋友我还说表现一下。”驾驶员一开口就让小王觉得有些奇怪,而更令她始料未及的是,对方接着提出了一个很无理的要求。
小王:“他就说给我一百块钱让我陪他玩,不要上班了,我说师傅你搞快点我要迟到了。”
小王当即拒绝了对方,然而对方的行为确越来越过分。
为了方便维权,机智的小王留下了驾驶员的电话,可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驾驶员竟然开始对坐在副驾上的小王“动手动脚”。
小王:“都已经快到目的地了,在东林寺路这个十字路口,我就看到他解安全带,我就晓得不对头。我就马上从车上下来,然后他就一把把我抱到,还亲我,还摸我的胸。”
涉事男子被警方拘留
小王说,这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三分钟,受到惊吓的她极力反抗,才脱离了对方的魔爪。逃下车后,小王拍下了车辆的车牌信息。
警方根据小王提供的车牌和电话,民警查到了驾驶员的住址,并立即将对方带回了派出所。
驾驶员姓张,今年四十三岁,然而面对记者的询问,张某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记者:你在车上是不是说给她一百块钱,叫她和你走,说想亲她一口?
张某:没有这回事啊。就是为了这十五块钱,在那里拉拉扯扯的。
民警:什么拉拉扯扯的?
张某:她意思就是只给我十块,我就说要给十五块,就是拉拉扯扯的手上有点接触。
记者:你们怎么拉的?
张某:没拉没拉,真的没拉。
张某的回答显然前言不搭后语。经过民警调查,张某猥亵小王的情况属实,目前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