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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情小偷留下求爱信 你的“深情”掩盖不了你的罪行

此文章帮助了29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家中来了“不速之客”

有人做饭把腊鱼腊肉也吃了

今年4月份,在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研子社区,发生4起入户盗窃案。被盗的房屋多半是村民自建的两层楼房,嫌疑人夜间作案,潜入家中无人的房子,盗得现金200元、笔记本电脑、外套等物品,涉案总金额约3000元左右。

尽管金额并不大,但对村民来说绝对是“大事”,罗汉派出所高度重视,抽调精干警力展开调查。在赶赴村民家中,民警也致电提醒报警人:“不要破坏现场!民警马上过来勘查。”

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系流窜作案,还换了男主人的干净衣服自己穿,将脏衣服留在了受害人家中。在调查其中一户受害人时。女主人向民警介绍,丈夫在外打工,小孩在读书,她陪读最近不在家。4月16日下午3点多,她回到家中,发现整洁的家中被人翻动过,放在抽屉的身份证不见了,电饭煲里竟然还煮了米饭,厨房的腊鱼、腊肉也少了很多,酸奶也被人拆开喝了。女主人意识到家中来了不速之客,赶紧报了警。

女主人卧室桌子上

意外发现求爱表白信

民警李洋等人在女主人家中展开调查。在卧室的桌子上,只见一张叠起来的纸被玻璃瓶压着,这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打开纸一看,这是一张被撕下来的挂历,更是一封求爱表白信,上面还留下了电话号码。楚天都市报记者看到,这封求爱信上一共写着两段话。

第一段内容是:“XXX,我爱你!今生今世只爱你!2017年4月13日,我来你家看你,门锁着没人在家;我就从后门爬进来住了两天,我这次过来本来打算陪你好好过日子,结果总是残忍的,我走了,拿走你家中的100多元零钱,我回北京去了,你要想我了怎么办?记得打电话给我:180****7399。这辈子我只爱你一个女人!也只爱过你一个女人!”

第二段内容是:“亲爱的,千万别报警,最后都是人家看你的笑话,以后我会跟你说清楚的。我来时在汉口网吧钱包被人偷了,没有办法,只有在你家住了两天。XXX,我今生只爱你一个女人!”

现场,女主人坚决表示不认识该男子。很明显,写信的男子就是作案嫌疑人。民警根据求爱信上留下的电话号码,找到了电话号码的主人。然而,对方系山东人,并且一直没有来过武汉。这让民警倍感蹊跷,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小偷留下求爱信

欲制造家丑让对方不报警

经过进一步的侦查,在黄陂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的支持下,9月初,罗汉派出所锁定了嫌疑男子的身份:罗某,33岁,湖北孝感大悟人,小学六年级辍学,有多次盗窃前科。

9月18日,罗汉派出所副所长王珏、民警李洋等人远赴安徽,将嫌疑男子罗某抓获。当然11时,将其押解回汉。经审查,嫌疑人罗某交代,除了在黄陂区罗汉街盗窃外,还在孝感市宣化镇、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等地入户盗窃作,共交代作案10起。

办案民警李洋介绍,罗某平时在工地上打工,有点好逸恶劳,盗窃的财物变现后均用于了个人挥霍。

为何留下求爱信,难道是因为女主人年轻貌美?对此,罗某交代,并不是这样的,他在抽屉看到了女主人的身份证,比他大10多岁;他之所以留下求爱表白信,是因为他最近在跟老婆闹离婚,这导致他心情十分郁闷,他试图留下求爱表白信,让男主人看到后破坏对方婚姻,同时实现让对方以为这是家丑继而选择不报警的目的。而罗某留下的电话号码、即将去北京等内容,也是他随意编造的,目的在于一旦受害人选择报警,可以借此误导办案方向。

入户盗窃如何认定

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就构成盗窃罪,那么“入户盗窃”该如何认定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中“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上述两解释表述虽有所不同,但关于“户”的内涵基本一致。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解释:,“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该解释与上述1999年、2000年的解释没有实质上的差异,明确了“户”的功能特性与场所特性兼备。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经营、生活一体的如何认定“入户抢劫”进行了界定,即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该意见通过是否有“明确隔断”、抢劫时间、进入室内方式等来确定是否“入户抢劫”;根据是否有“明确隔断”来区分是否 “与外界相对隔绝”。

目前,因涉嫌入室盗窃,罗某已被黄陂区罗汉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在此,警方也提醒广大市民,外出期间一定要锁好门窗,加强防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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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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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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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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