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一男子见死不救被判有罪

报道引述德国之声18日消息称,17日,在德国巴登-符腾堡州乌尔姆发生恶性摩托车事故后,一名年轻男子用手机拍摄事故现场视频,并未对伤者进行救助。 警方18日深夜透露,17日发生事故后,救援人员抵达事故现场之前,一名骑自行车、年龄在20到25岁的男子在事发地进行短暂拍摄。
在事故发生时候、险情的第一时间,该男子只顾围观,对警方或救援人员的工作构成阻碍。现在,男子因“拒绝施以救援”遭到调查。
据报道,事发前,29岁的摩托车驾驶员多次违章超车。在国道19号的一个路段上,他驾驶的摩托车打滑,先是撞向了护栏,最后又猛烈的撞上了一个路灯,导致身受重伤。
18日当天,埃森市法院对2016年涉嫌“老人银行发病”一案的3名被告,处以2400欧元(约合人民币1.89万元)至3600欧元不等的罚款。检查官称,被告者分别是一名39岁的女子、一名55岁和一名61岁的男子。2016年秋天在埃森市一家银行里:一位老人在自动取款机前突然昏厥倒地。此前的报道称,之后有4名顾客先后经过,谁都没有去关注地上不省人事的83岁老人,直到第五名顾客才拨打了急救电话。后来老人在被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
在埃森“老人银行发病”一案中,检方指控被告对昏倒的老人视若无睹,在柜员机上处理了自己的银行业务后径自离开,也没有人打电话呼救。录像甚至显示,他们或者绕着走,或者干脆从老人身上跨了过去。
报道指出,德国越来越多的“见死不救”不断引发争议。自2017年5月底,“遇到事故,险情或紧急情况,可以施救但拒绝施救者——尤其是在不会给本人来带危险以及不会与其它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可处于1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即所谓的“见死不救”罪。
我国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
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人们赞扬,但是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来看,见死不救犯法吗?
“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而“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
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见死不救有罪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先前的法定义务,得看你是否对被害人负有先前义务。如跟妻子吵架,妻子想不开喝农药,没有将妻子送医院导致死亡,就需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又比如如果你带邻居家小孩出去玩,你就对其有看护义务,此时如果小孩落水你能救而不救,就有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否则,不犯罪,但不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