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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后家庭主妇假扮空姐谈情说爱 80后男子被骗约70万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有缘千里能相爱

2008年初,秦某在网上聊天室认识了一名自称是“某娜”的网友,因双方有共同的喜好,所以互相加了QQ好友并留了手机联系方式,经常聊天。“某娜”自称福建省厦门市人,1981年出生,是航空公司的空姐,目前住在广州。2008年5月,两人初步确定了“恋人”关系。秦某多次向“某娜”索要照片,无法推脱后,“某娜”陆续发去几张照片。看到照片里笑容妩媚的“某娜”后,秦某更加笃定心思要跟她在一起。

2008年9月,“某娜”突然说生病了,银行卡又被吞卡,暗示秦某资助她。秦某二话不说汇了6000元。2009年初,秦某想约“某娜”见面,但“某娜”自称在大连支援春运抽不开身,两人发生争执,“某娜”哭诉称,为了和秦某在一起,她跟家里人闹翻了,连爸妈都跟她断绝了关系,活着没意思。一气之下,“某娜”决定“割脉自杀”。事后,秦某觉得是自己的责任,心里很愧疚,遂将所有的“住院费用”汇给了对方。

此后,两人只要一争执,“某娜”不是“割脉”,就是“吃安眠药”,持续不休。而每次这样后,秦某都不停地为她支付“住院费用”。其间,秦某曾多次让“某娜”发自拍照片给他一解相思之苦,但“某娜”说不喜欢拍照,也不想让秦某看到她生病的样子。一旦较真,“某娜”就会说要自杀。

秦某不止一次提出见面的要求,但“某娜”都以在大连、北京或东南亚等地工作为由,拒绝见面。有一次,秦某出差到北京,“某娜”聊天时也说她在北京,秦某立即提出要见面约会,谁知不到5分钟,“某娜”马上改口,称收到上级命令,要立即飞东南亚……

痴心汉易爱难收

2009年9月,因对“某娜”一而再再而三的自杀行为感到厌烦,在一次争吵后,两人分手了。不久后,秦某与一位女子确定了恋爱关系。2010年元旦,秦某突然收到“某娜母亲”发来的信息,称“某娜”“跳海自杀了”,幸亏被渔民救了起来。秦某心一软,忍痛跟当时的女友分了手,于2010年4月重新跟“某娜”“走到一起”。

谁知好景不长,2010年7月,双方因争执再次“分手”。2011年底,“某娜”重新联系了秦某。“某娜”说,这一年半,她去了青海省偏僻地区“支教”,想借此化解心结,但终究没有放下。秦某也始终放不下这段感情,“双方又走在一起了”。其实当时秦某正在谈恋爱,最终与女朋友断了关系。

接下来几年,秦某和“某娜”多次“分分合合”,每次双方关系即将走到尽头时,“某娜”总会带着新的问题“回来”。为了缓和秦某的情绪,“某娜”曾信誓旦旦地表明“非君不嫁”,痴情的秦某一次次选择了谅解和资助。比如自2012年底起,“某娜”称她因反复割脉失血过多,诱发了心肌梗死、子宫肌瘤等并发症,要做心脏搭桥手术等,还要去国外治疗。秦某为了凑钱给“某娜”,甚至将房产投资收入汇给了她——变卖市区房产,重新买入低价的新区楼房。为了让“某娜”方便取款,秦某将2张他名下的银行储蓄卡直接寄给了她。

一语惊醒梦中人

2017年2月,疲惫的秦某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向一位朋友倾诉他的“感情经历”。朋友当即指出“某娜”是个骗子,并在网上找到了“某娜”发过的照片——原来是某女艺人的照片,且个别照片有明显的PS痕迹。此时,秦某查询银行卡流水发现,这些年来,仅通过银行卡汇给“某娜”的金额就近60万元,加上一些无法统计的其他汇款、送礼等支出,损失超过70万元。秦某再次拨打“某娜”的电话时,再也没人接听。

今年8月底,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分局南岗派出所接到秦某报警,警方很快锁定住在黄埔区南岗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调查发现,张某1995年就结婚,目前无业,丈夫是老师,育有一子,已经20岁。9月7日,张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警方当场缴获两张秦某名下的银行储蓄卡,以及作案电脑、手机一批。

据犯罪嫌疑人张某供述,因为朋友经济条件都比较好,她比较自卑,又有攀比心态。假扮空姐跟秦某“谈恋爱”后,只要她开口说有困难,对方就义无反顾地资助她,所以就以各种理由骗取钱财,骗来的钱大部分用于旅游、购买名牌化妆品和日常生活支出等。为了让自己的身份“站得住脚”,张某专门买了两张福建厦门的电话卡,并对秦某谎称是“母亲”、“堂嫂”的电话号码。

刑法关于婚恋诈骗罪立案

目前,张某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参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警方提醒:网恋有风险,谈情需谨慎。网络只是双方相识的一种手段,通过网络而获得的爱情说到底最终还是会回归到现实中来。虽说恋爱中的人都容易盲目冲动,但还是要保持应有的冷静。此外,及时与父母、朋友沟通,避免自己陷入当局者迷的状态也是很有必要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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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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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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