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为职工谋福利挪用百万
为职工“谋福利”、挪公款办“猪场”,本想着“好事”办了一大堆,然而却触犯了刑法。近日,河南省伏牛山自然保护区黑烟镇管理局(以下简称黑烟镇管理局)局长刘书定因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西峡县检察院检察长路祎介绍说,该案件是南阳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及罪名较多、量刑较重的职务犯罪案件。
现年56岁的刘书定是本乡本土的西峡人,自19岁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勤勤恳恳,深得群众好评,仕途顺利。2009年,刘书定任黑烟镇管理局局长。黑烟镇管理局与黑烟镇林场为“一套班子两张牌子”,是具有事业和企业双重性质的混合型经济实体,在林场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财政每年给予定额补贴,以满足林场职工的工资待遇等。进入本世纪之后,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日益重视,林场的经济收入也越来越少,200多号职工的工资不能保证,刘书定为此犯了难。
2011年,河南省林业厅给黑烟镇林场下达中幼林抚育工作任务,并拨付中幼林抚育专项资金,刘书定眼前一亮,他找到了解决林场职工工资、津贴严重缺口的钥匙。“2011年至2014年,西峡县财政拨付给黑烟镇林场中幼林抚育专项资金共计694万余元,真正用于中幼林抚育的资金不足270万元。”办案检察官李富龙介绍。“剩余的420余万元专款,经黑烟镇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以发‘劳务报酬’‘劳务费’的办法,用于林场工人工资、福利、奖金、生活补贴等。”中幼林抚育补贴是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全部用于中幼林抚育,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定期检查。为了使账面不出纰漏,刘书定让财务部门以“劳务费”的名义,编造出每个职工一次栽种了多少亩数的假支出清单,人人签字。这样,在账面上将420万元冲平。“自己分到的款额并不多,却一心想着为全体职工谋‘福利’,造成几百万国有资产被私分,刘书定对涉案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负有主要决策责任。”西峡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毅指出。
私分国有资产与贪污有何区别
《刑法》第396条第一款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其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又不过度打击相关人员和组织的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更强调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功能,在确保国有单位健康运行和惩罚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侵吞国有财产上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因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两者在界限认定上存在一定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容易造成混淆。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不同意见,也正是因为大家在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共同贪污罪上产生了分歧,对此,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犯罪主观故意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是个体犯罪意志的结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这种群体犯罪意志有时直接表现为单位的决策机构所做的犯罪决定,而贪污罪中的共同贪污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为是自然人的个人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以权谋私。
(二)犯罪主体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且只能是单位,自然人自己不能单独的构成本罪的主体。虽然刑法396条之规定“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这只是自然人对单位犯罪责任者的身份来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以犯罪主体的身份来承担刑事责任。共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均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犯罪客观表现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犯罪意志具有整体性,一般是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决策,它体现的主要是单位的意志,受益主体一般是单位全体人员,同时在单位内部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如作为员工工资、福利、奖金予以发放。相反,共同贪污行为实现方式是单位内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自由意志,小范围的秘密进行,表现为非法占有的不公开,即所谓的“暗箱操作”,一般是采取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
(四)犯罪目的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后形成的一个独立罪名,它与共同贪污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说,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有权决定者利用职权便利非法为大家谋利益,即所谓“人人有份”、“人人均沾”,并且自己获得的通常只是私分国有资产总额的一小部分,大家获得的,因人数较多,往往是私分国有资产的大部分。共同贪污罪的行为人目的是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将公共财物中饱私囊,并且在小范围内秘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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