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抓获一家族式诈骗团伙
这起涉案价值2000多万元的系列诈骗案中,骗子们骗走的几乎都是老人家辛苦攒下来的养老钱。由家族式诈骗惯犯、名校研究生等组成的骗子团队,精心设置了一个个陷阱,将进价为195元的蜂胶,卖到了2999元一盒。
容纳四五百人的会场里,黑压压坐满了老年人。台上,“讲师”正介绍一款蜂胶产品,被充分煽动情绪的老年人们,挥舞旗帜,鼓掌呐喊——这是去年年底,温州瑞安某酒店“健康讲座”上的一幕。陈老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听众。一开始,他也就冲着可以领鸡蛋、面粉等免费礼品。渐渐的,会场就变成了蛇骨油、乌鸡蛋白粉等保健品的“购返”活动。
刚开始,推销的产品只要交十块钱,就可以到旁边的生活体验馆交余款提货,还可以体验泡脚按摩。第二天,钱甚至会再以现金或者提货券形式返还。陈老先生参与了所有活动,既拿到了保健品,钱也差不多全部返还回来了。他还到福建的蜂胶生产厂免费参观旅游,蜂胶厂的胶囊标价为3999元一盒。所以,等他旅游回来,看到讲师们推出同款蜂胶软胶囊时,他就动心了——价格只需2999元,还“买一送一”,陈老先生毫不犹豫就订购了6盒。
等陈老先生感觉不对劲拿着蜂胶去退货时,讲座会场和生活体验馆早已人去楼空,工作人员也联系不上了。35岁的周某是温州瑞安组的负责人,也是所有会场的健康讲师。在老人面前,他自称为“周儿子”,是“所有干爹干妈的儿子”。有时候讲座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周某会做一些互动活动,给临近生日的老人现场过生日。
警方透露,骗子一般会选择经济发达的乡镇,仅温州地区就有13个网点,已查明有几十个老年人上当受骗,被骗金额约40万元。他们还利用互联网的优势,骗子在一个点讲课时,其他的会场就会收看直播视频。一场讲座能卖出100多万元产品,扣除诈骗成本支出,骗子们从中可“赚”8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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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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