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温某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依法起诉
2013年8月,一名男子向温某推销了一种名为“德国黑金刚”的药品,温某通过该男子以每盒5元的价钱购进了四盒“德国黑金刚”,然后在其经营的7MW成人用品店内,以每盒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在其销售期间,温某共售卖出该药品两盒,得款20元。2014年9月24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7MW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时,查获两盒“德国黑金刚”药品。事后经检验,“德国黑金刚”为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2014年10月29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温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侦查终结后以销售假药罪依法起诉。
法院判决:温某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院查明,温某销售的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属于我国《药品管理法》中按假药处理的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但鉴于其销售数量较少,并未获得大的非法利益,亦无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微,依法判处温某犯销售假药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律师说法: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包括哪些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所以,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即使药品确有疗效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以销售假药罪论处。而在最高检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还表明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对造成伤亡、耽误治疗等结果的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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