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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期间又故意杀人 死缓变更为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刘运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杀人

被告人夏某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夏某于2010年1月19日被送往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2011年3月29日,夏某因患病被送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的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同年4月4日4时许,夏某从该医院脱逃。被告人夏某逃至重庆市铜梁县后,为筹集潜逃资金,购买了尖刀、封口胶带,伺机作案。2011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夏某到铜梁县巴川街道龙都窗帘城踩点时与营业员周某(女,殁年29岁)发生争执。被告人夏某恐其脱逃罪行败露,用胶带缠绕周某颈部,并持刀捅刺周某腹部、背部、会阴部等处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系单刃刺器刺破腹腔大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4月6日,被告人夏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在死缓期间又故意杀人被判死刑时,应对新罪判处死刑同时将死缓变更死刑

被告人夏某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其在潜逃期间,持刀刺杀他人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犯数罪,应予并罚。故判决:被告人夏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9条第2款的规定,本判决生效以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夏某应当执行死刑。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同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夏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二、同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夏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脱逃罪、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同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核准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两项决定执行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对夏某执行死刑命令。

律师说法:死缓变更为死刑,需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死缓变更的三种情况,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由此可见,被适用死缓的犯罪分子因其在缓期2年执行期间的表现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即死缓可以变更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其中,死缓变更为死刑,需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第一,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必须有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包含过失犯罪;第二,死缓变更死刑必须经过对新罪查证属实。查证属实的犯罪,必须是法院用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来确认。对是否查证属实,判断的主体只能是法院,而不是自愿认罪的嫌疑人,也不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三,死缓变更死刑在法定程序上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审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死缓变更死刑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再由高级人民法院转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以上就是对“死缓变更为死刑,需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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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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