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刑事案例  >  出于索取债务之目的而拘禁他人 是否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出于索取债务之目的而拘禁他人 是否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此文章帮助了675人  作者:刘运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虚构债务并指使他人为索债而绑架被害人

2006年10月,被告人陈某对被告人吴某谎称,包某欠其50万元债款,要求吴某帮助绑走包某追索该债款。2006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在包某住宅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包某挟持上车,包某被铐住双手、蒙上双眼,往广州方向行使。途中,吴某在车上对包某进行恐吓,称包某欠别人50万元债款,如不偿还将要包某双腿。被害人包某说没有欠他人债务,但被迫答应给其人民币50万元。后被迫打电话给妻子赖某,称朋友急需50万元,叫赖某尽快筹款。赖某接电话后,意识到包某可能被绑架了,随即报警获救。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出于索取债务之目的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追索赌债为借口,纠集被告人吴某劫持他人,索要赎金人民币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吴某基于被告人陈某谎称他人欠其债款而要绑走他人索债的目的,使用暴力劫持他人并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其主观上不具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之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9号《关于对为索要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说法:出于索取债务之目的而拘禁他人的,是否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为索取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究竟是否适用该条款规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犯罪行为人明知债权债务并不存在,名为索取债务,实为勒索财物,实施非法拘禁、扣押他人,即不能适用上述之规定,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为绑架罪。反之,如果犯罪行为人事前并不知道债权债务系虚构的,误以为债权债务实际存在,出自索取债务之目的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时,则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对“出于索取债务之目的而拘禁他人的,是否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刑事相关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刑事犯罪案例、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