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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媒体大V闫闯死人被刑拘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文章帮助了38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汽车自媒体大V闫闯死人被刑拘

昨日晚间,网易科技报道称,闫闯在测试活动时发生事故,致使一名工作人员被撞身亡。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已经介入此事。而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闫闯已被刑事拘留。

闫闯妻子称,网络上流传的关于“闫闯酒驾、参加某品牌试驾活动、同事从后备箱摔下被车压”等信息均属于不实信息。

同时,闫闯妻子向遇难者和社会致歉。

26日,闫闯与汽车之家签约,签约价格2000万元。汽车之家今日表示,已经成立专项组,希望能够尽最大的努力,为逝者家属提供帮助。希望大家把安全驾驶放在首位。

闫闯妻子声明全文:

各位闫闯的朋友、粉丝们:我是闫闯的爱人,目前闫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拘留在看守所配合调查,不便与外界沟通,现由我向大家说明情况:此次事故中遇难者是闫闯的挚友也是公司重要员工,我们及遇难者家属沉浸在深度的悲痛和惋惜中。对于这次事件给遇难者家属带来的伤害我们深表歉意;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深表歉意,再次向大家诚挚地说声抱歉,真的很对不起。

过失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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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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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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