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肇祸引关注
2017年2月23日,陕西绥德,62岁的“精神病人”白某,将47岁的女邻居及其6岁的女儿当街砍杀。而他上一次行凶是在21年前,妻子和4名未成年儿女,倒在了他的刀斧之下。白某居住于绥德一幢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六层单元楼内,楼房前的街道人来人往,是绥德人流最密之处。对于白某,当地也流传着白某有“精神病”且杀过老婆孩子的传闻,在绥德人尽皆知,邻居们由于害怕,也多是躲着他。这一次的命案,白某又引起了人们的再次关注。事后,白某疑似服毒,并于事发当晚身亡。
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法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出:
1、精神病人犯罪,要判决不负刑事责任需要满足:(1)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2)犯罪时正处于发病状态;(3)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2、对精神病人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
精神病人犯罪案件背后反映出的是我国对精神病人的诊断、救治、监护、约束等方面的缺失,以致于其成为潜伏在人们身边的危险分子。以上就是“精神病人肇祸引关注 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