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强迫他人购买土特产
李某到一个批发市场想要批发2万元土特产,见甲态度不好,就表示不买了。甲随后对李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5000元,不付款休想走”。李某无奈付款2.5万元买下了这些土特产,才得以离开。
法院判决:构成强迫交易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甲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理由是:甲违背李某的意愿,强行要求2.5万元的价格兜售价值2万元的土特产,是一种强迫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应对甲以强迫交易罪处罚。
律师说法:强迫之前存在交易关系
强迫交易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个罪名,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主要是指强迫他人以不合理价格或超量进行买卖;(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迫使他人以不合理价格提供某种服务或接受某种服务,这里的“服务”,主要是指经营性服务。构成本罪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必须达到强迫交易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而抢劫罪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都以暴力、威胁等为手段,因此表现出相似点,但两者有很多的不同:强迫交易罪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而设立的,是为了惩治在交易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前提是存在一定的交易关系;其暴力、胁迫手段远远低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如在交易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两种侵犯的客体也不同,抢劫罪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强迫交易罪侵犯市场的公平、自愿原则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款: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使他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胁迫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本案中,李某向甲购买土特产,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关系,甲某从事的是经营职业,其并不是以买卖土特产为幌子胁迫他人,而是以拳打脚踢的方式胁迫李某购买不愿购买的商品,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对其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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