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非法收受钱财 案前案后均退赃款
陈某在担任多个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连某某、林某标、廖贵汀、乐有烧、林某校、温某某、涂某某等7人现金60.1万元、卫浴设备和沙发家具价值合计3.95万元的、购物卡(券)价值0.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55万元(以下钱财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前,陈某退还行贿人钱款人民币24.95万元,案发后,陈某退出赃款6.9968万元。
法院判决:一、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陈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九万六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分别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
一、贪污罪主体的概述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的主体争议最大的是有关党或者政协的机关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政协是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政协的各级机关均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并且上述人员均填写过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履历表,因此,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认为,肯定说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对于这些机关是否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分析。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政协处于参政议政地位,其所从事的活动应当视为具有公共事务的管理性质,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可以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应作必要限制: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党务人员和政协人员是指对党和政协的事务进行整体性、全面性管理的工作人员,而非所有党组织的成员或者所有党员、政协委员。
三、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只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才能以政府名义参与组织、监督、领导、管理和人民群众利益以及与社会发展相关的国家事务和政府事务,其工作才体现为国家对社会的组织、管理职能。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有关贪污罪的规定。
四、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村民小组长应视为“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理由是:构成贪污罪主体的基本条件是在公共组织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这里公共组织是指所从事的事务和所管理的财物均具有公共性质的组织,它有别于所管理的财物系私有或属于共有的一个组织或者合伙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村民组织。它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农村事务的一个管理层次,是公共组织。因此,如村民小组承担了村民公共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该公共财物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小组中的出纳、会计等财务人员及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村民小组长等人员)应视为“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以上是关于“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的案例介绍,不属于贪污罪的主体,即使具有贪污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也不构成贪污罪。如您有相关贪污罪的主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