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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时闷死妇女后实施奸淫的行为如何定性?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程德兵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强奸时闷死妇女后实施奸淫

李某爱慕林某已久,某日林某一人独自在家,李某借由到林某家借东西而进了林某家,李某表达爱慕之后,林某表示拒绝,后李某心生懊恼,将林某推至沙发上,欲强奸林某,林某不从还大叫,为了不惊动邻居,李某拿起身旁的靠枕压住林某的嘴,过了几分钟,林某不吭声了,李某这才发现林已经断气。看着面容姣好的林某,李某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

法院判决: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两罪,数罪并罚。

律师说法:强奸与奸淫尸体是两个行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妇女或幼女必须是活的女性。李某将林某推至沙发上就已经着手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为林某不同意,李某拿起身旁的靠枕压住林某的嘴的行为致使林某死亡,李某明知其行为可以致使林某的死亡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故李某的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至此为止,林某已经死了,所以强奸罪的对象活的女性已经不存在了,综上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未遂与故意杀人罪,二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对林某尸体的奸淫行为应当定侮辱尸体罪。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侮辱尸体罪包括猥亵尸体的行为,而本案中李某实施的奸淫行为也属于猥亵行为,所以李某的该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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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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