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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65人  作者:彭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未成年人翟某故意杀人

2013年8月4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翟某(出生于1999年4月8日)到其五奶张某家中看电视,期间因张某发出了笑声,翟某认为张某是在嘲笑自己家庭不和睦,遂拿起茶几上的切菜刀,绕到张某身后,用菜刀朝张某颈部连砍两刀,致其颈脊椎、血管离断大失血而死亡。事后,警方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翟某,翟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翟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查明,被告人翟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翟某持刀杀死无辜被害人,作案手段残忍,应予严惩。鉴于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律师说法: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我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更侧重于保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所体现。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未成年犯规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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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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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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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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