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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时不忘偷走手机,应数罪并罚

此文章帮助了262人  作者:程德兵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强奸的同时拿走被害人手机

邵某采取攀爬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房间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正在卧室睡觉,遂采取捂嘴、殴打、威胁等暴力方式,将陈某按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邵某在对陈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发现陈某身旁有一部苹果牌手机和70元现金,乘陈某不备,遂将其拿走。

法院判决: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从邵某的犯罪过程来看,陈某没有及时察觉邵某掠走自己的手机和现金,是由于遭受邵某的暴力强奸,在心怀恐惧的特殊情况下,已失去反抗和觉察能力,而非因陈某熟睡、醉酒、重病、麻痹大意等难以察觉的自身原因所至,故邵某乘陈某心怀恐惧,失去反抗和觉察能力之机,掠走陈某身边手机和现金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抢劫的规定,其行为具备了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掠走其财物的特征。其行为不仅侵害了陈某的财产权,同时也侵害了陈某的人身权。故邵某在使用暴力强奸过程中,拿走陈某苹果牌手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律师说法:被害人被压迫反抗

盗窃和抢劫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但由于使用的手段不同,故侵害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根据刑法理论,盗窃罪是采取秘密方式,窃得财物,其侵害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抢劫罪采取的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除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外,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

本案中,邵某实施强奸的行为已经压迫被害人陈某的反抗,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陈某发现了邵某拿走自己的手机等财物,陈某也是没有反抗能力的。这时可以认定邵某的行为符合以“其他方法”抢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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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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