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抢劫没抢到钱
2012年某日,王某为劫取钱财,事先在县城郊区租赁一住房,以生意人出现在县城街道小巷。次年某日,王某伙同方某等人,携带钢筋、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在县城超市、长途汽车站等地寻找抢劫目标。当日下午5时左右,王某等人在某超市侧门出口处将曹某带到其租赁住房内。王某等人在较长时间内轮流用钢筋、木棍和匕首殴打、威胁曹某,欲抢劫曹某的财产,而曹某当天恰好未携带任何钱在身边。王某等人无奈放掉曹某,接着又去超市寻找抢劫目标,不料竟东窗事发。
法院判决:构成抢劫罪(既遂)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人欲抢劫财物,将曹某带到其租赁的住房内,在较长时间内轮流对张某实施了殴打、威胁的行为,只是在暴力行为完成后,发现被害人曹某身上并无财物。曹某的财物未遭受侵犯不是因为王某等人没有能力,而是因曹某并未携带财物。虽然曹某的财产权未受到侵犯,但此时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人身权已处于主要地位,受到了严重侵犯。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相对于财产权而言,刑法更侧重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故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律师说法:是否既遂应以主客观要件为标准
犯罪是否既遂,既不是以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为标准,也不是以行为产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所要求的结果为标准,而是以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全部主客观要件为标准。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为基本构成要件,并未规定必须要以实际抢到财物作为抢劫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及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因为抢劫罪是由犯罪分子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只要该行为具备了取得财物或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两者之一的,就可以认为其已经具备了抢劫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从而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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