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贪污公款逾千万
柏某大学毕业后顺利考入高邮市农委工作,任会计职位。2016年4月初,新进人员杨某接手柏某现金会计的工作,杨某到银行查询相关账户银行对账单,突然发现银行存款余额与柏某制作的工作交接单上面的余额差距较大,随即向领导汇报。此时,已经联系不上柏某,就在高邮市农委准备到公安局报案的时,才知柏某已经到高邮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了。
经查,柏某利用工作便利,累计挪用公款1051万余元。2016年12月22日,柏某因犯贪污罪,被高邮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发还给被害单位,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贪污罪如何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因为贪念,行为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惩罚。以上就是“女会计贪污公款逾千万 贪污罪如何定罪量刑”的相关内容,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