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殴打执法民警
2017年8月14日晚,在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某企业打工的一对父子与人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在场劝解的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在现场了解到,看到双方情绪激动,在现场难以调解,准备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解。嫌疑人潘某不但不听从民警的劝告,继续大吵大闹。这时嫌疑人的父亲潘某兵闻声赶来,不分青红皂白一把抱住了民警,嫌疑人潘某趁机对民警拳打脚踢,导致民警头部、颈部等多处受伤。随后,李村刑警中队民警赶来将潘氏父子制服,强制带回刑警中队进行调查。2017年8月16日,警方掌握大量证据后,以涉嫌妨害公务,将嫌疑人潘某、潘某兵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
妨害公务罪如何构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
在判断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时,要区别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以上就是“潘某殴打执法民警 妨害公务罪如何构成”的相关内容,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