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报警车内现金失窃
10月8日上午9时,杭州市余杭公安南苑派出所接到一起报警。报案人周先生说,7日晚10时左右,他把车停在了南苑街道东湖小区围墙外的停车位里,后来取车的时候,发现放在车里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民警前往现场发现,周先生的车没有被撬的痕迹,只是车内被翻了一遍,小偷拿走了现金,钱包被扔在座位上。
调取监控视频,通过排查,民警发现,10月8日凌晨3时左右,有3名形迹可疑的男子经过周先生的车边,停留了一会儿,有很大的作案嫌疑。在追踪视频的过程中,民警发现,这3名嫌疑人的身影出现在一家大超市附近,然后就消失不见了。而在8日凌晨4时,在临平上塘河,有3名年轻男子救了一名落水女孩。
10月8日凌晨4时多,余杭公安南苑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孩报警,说她的闺蜜掉到河里了。10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看到在河边的土堆上,3名小伙子正在安慰一名女孩。消防官兵放下梯子,四个人先后爬上了河岸。经了解,落水的姑娘当天心情不好,拉着两名小姐妹去酒吧喝酒,凌晨4时,三人离开酒吧时已有点犯迷糊。走着走着,其中一人不见了,另外两名女孩找了一圈后发现她在河里。两名女孩赶紧报警,并跑到路边求助,正巧碰见了路过此处的3名小伙子。幸好河水也不是很深,被凉水一激,落水的姑娘酒醒了大半,一名小伙子在两名同伴的帮助下,下水将她拉到河边一个土堆上。3名小伙子深夜救人,民警表扬了三人并表示感谢。
救人的和偷窃的是同一伙人

不过,民警很快发现了蹊跷,他们将周先生车中现金失窃案的案发地监控视频中的3名嫌疑人与救人的3名小伙子一比对,发现竟是同一拨人!10月10日,3名嫌疑人落网。据嫌疑人韦某、王某、程某交代,10月8日凌晨,他们骑着共享单车来到周先生所在小区,发现一些车的车门没锁,就一人进车里偷窃,另外两人“放风”。他们承认一共偷窃成功了4次,除了从周先生的车里偷到不少现金,其余3次均只“收获”十几元钱。目前,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人能否将功补过戴罪立功?
根据“新浪湖北”官微发起的投票,80.6%的网友认为“功过分明,偷东西该抓,救人该奖”,另有11.1%的网友认为“小伙们还不错,希望酌情从轻处罚”。该结果跟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大体相符,说明社会在此事件上的看法趋于理性和一致。
严格意义上讲,3名小伙先后实施了盗窃和救人两个独立的行为,且行为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自然人主体,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应当是各自独立的。
对于盗窃行为,由于3000元钱已经达到了刑法入罪门槛,毫无疑问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救人行为,由于已构成了见义勇为情节,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政府部门也应当给予精神嘉奖和经济帮扶。这也就是绝大多数网友所主张的“偷东西该抓,救人该奖”。
但万事皆有联系。当盗窃和救人发生在同样的人身上,还几乎是同一时期发生时,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层面上,都有将两个行为整合在一起进行评价、处理的必要和空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犯罪分子“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救人,帮助挽救一条生命,当然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符合立功的实质要件。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论上的争议之处在于,刑法中的立功一般应当在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而本案中3名小伙的救人行为发生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3名小伙酌情从轻处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3名小伙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实质要件,但是否符合刑法中立功的形式要件,尚存在争议。
尽管如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3名小伙酌情从轻处罚,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3名小伙虽然已经涉嫌犯罪,但数额不大,很可能是一时冲动、侥幸使然,也有可能是一时经济困顿所迫。
而从事后积极救人来看,他们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心,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依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人都难免会有犯错的时候,人性也不是只有简单的一面。3名小伙的盗窃行为并未掩盖其身上的人性光芒,司法机关也可以来一次“救助落水”行动。刑法的本质功能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挽救和预防。对3名小伙依法从宽处理,促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或许更能实现刑法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