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伪造村民签名贪污公款
据新浪司法网消息:2013年,时任秋林卫生院院长的范某安排平某负责向村民发放二次补偿款。同年10月份,平某向范某反映其手里还有24户村民60131元补偿款没发放,范某让平某伪造村民签字,完善发放二次补偿款材料应付检查后,将钱款转为个人花销。2017年1月5日,县检察院调查二次补偿款发放过问题时,平某与范某得到消息迅速从家中取出6万元钱,在1月6日、7日两天退还了全部24户60131元二次补偿款。2017年9月11日,宜川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平某与范某,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一贯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贪污罪应如何量刑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平某和范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其二人非法占有村民的补偿款,侵犯了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平某和范某在提起公诉前已退还全部赃款,法院对其二人作出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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