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鹏航空一乘客向发动机投掷硬币
航班信息显示,该航班原计划于昨日15点40分从安庆前往昆明,后来被取消。

据祥鹏航空在其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10月18日,祥鹏航空8L9960(安庆-昆明)航班在乘客登机过程中,一名乘客向飞机发动机投掷物品,安庆机场机务人员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并对飞机进行了检查,随后,机务人员在飞机发动机旁地面发现一枚硬币。为确保飞行安全,祥鹏航空取消此次航班,安排飞机停场并对发动机进行全面检查。后续该航班计划于19日上午10:00进行补班,祥鹏航空已安排旅客入住酒店并提供餐食保障。

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涉事乘客已被控制,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调查中。鉴于此事对航空安全运行造成的不良影响,祥鹏航空将根据公安部门调查结果,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破坏交通工具或负刑事责任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规定了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交通工具的破坏方法可以有多种,但对于构成本罪来说,重要的是要查明破坏行为是否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次,破坏行为已经产生了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谓倾覆,是指汽车、电车翻车,火车脱轨,船只翻沉,飞机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烧毁、炸毁、坠毁,或者造成其他无法修复的严重破坏,它不是指任何局部的损害,而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是严重毁坏而不能安全行驶。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