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妈妈拒绝抚养女儿
王某早年外出打工,瞒着家人与男友张某未婚先孕并生下一女,王某与张某都不愿意抚养女儿,就想交给王某的母亲孙大妈抚养。孙大妈已经年近六十,自己的抚养能力有限,但也无奈,最终孩子留在了孙大妈身边。多年后,孩子的妈妈王某已再为人母,却不愿再认自己之前的女儿,而孩子的父亲张某也不见踪影,已经没有人能联系上他。现在,孩子已经上了小学,面临着户口、学籍等问题无法解决,而孩子也因长期没有父母的陪伴,变得孤僻、不爱和人交流,二孙大妈也是疾病缠身,生活也陷入困境。
遗弃罪的犯罪构成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2)行为人有能力扶养而拒绝抚养;(3)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等。构成遗弃罪的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案件中父母亲拒绝扶养孩子的行为属于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但拒绝扶养的情况,但孩子目前由姥姥扶养,只是生活困难,还未构成法定的情节恶劣,所以不构成遗弃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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