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将清洁女工推落路轨被抓
10月21日,香港地铁发生恶性伤人事件。一名港铁女职员在轻铁元朗站执勤时,被一名56岁的外国男子从背后猛推入轻铁轨道,所幸当时没有列车驶入,女职员逃过一劫。该男子犯案后头也不回,继续走向月台另一边。

据香港东网21日晚最新消息,香港警方接警后迅速赶到,在事发现场附近拘捕了这名男子。经查,这名男子是巴基斯坦籍,但他被捕后一度自称为阿富汗人。被推下的女子是59岁的清洁女工梁某,当时她站在月台边与对面的工友打招呼,一名戴帽子的中年男子,突然从后慢步走近,一手将她推落路轨,因她背向该男子,毫无防范下当场掉入路轨。

据月台职员透露,女工下巴受伤需要缝针,手部骨折需打石膏,估计需休息一段长时间才能复工。她对记者表示,与动手的男子毫不相识,从未见过,不知道对方为什么要推她,“无端端推你,好难防范,幸好当时没有车进站。”据悉,被捕56岁南亚男子持香港身份证。在清洁工遇袭前后的数分钟,在距离现场约100米的蔡屋村,曾先后发生2宗醉酒闹事案,怀疑均与该南亚疑犯有关。男子被捕后称不适被送医。
外国人在中国涉案怎么处理
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外籍人士,在我国境内犯罪我国是否享有管辖权?
(一)对此中国《刑法》第6条到第9条规定了刑事案件管辖的4个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除了属人原则,其他3项原则都与外国人犯罪有关。按照最基本的属地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中国有管辖权。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而根据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实施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如果其犯罪行为按照中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且按照犯罪地国家的法律也属于犯罪的,中国也有权管辖;普遍原则则是: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11条还规定了外国人犯罪的特殊情况:“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一般来说,外交代表,如大使、领事等,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华访问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他们犯罪,中国不能适用本国刑法进行管辖,但是也不会听之任之,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要求派遣国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制离境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外国人在我国实施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也有相关的行政类法律进行管制。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法》等都规定了对外国人违法的行政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