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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打击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

此文章帮助了382人  作者:彭起律师  来源:法邦网

警方打击非法行医

2014年以来,侯某在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德城区向某小区门口设立牙科诊所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卫计局先后两次对侯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处以罚款,但侯某拒不整改,依然非法从事行医行为。警方接案后迅速立案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经了解,侯某此前多次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对执法取证流程较为熟悉,有较强反侦察能力,开展诊疗活动往往提前多日预约,而且多选择深夜进行,对待陌生患者警惕性更强,频繁更换预约时间,打乱抓捕方案。办案民警通过对诊所连续多日不分昼夜蹲守,终于于7月3日将正开展诊疗活动的侯某抓获现行,成功铲除非法行医窝点,侯某也于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主体要件包括主体要件(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1)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2)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侯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卫计局先后两次对侯某作出处罚后,侯某仍不整改,依然非法从事行医行为,侯某符合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行医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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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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