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店在公平秤上做手脚宰客

10月下旬,三亚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民警在工作中获得线索,三亚市天涯区桃源路侨源海鲜饭店和鑫城渔家餐厅存在缺斤少两、欺客宰客等诈骗嫌疑。27日,民警经过暗访收集相关证据,于当晚19时许,在侨源海鲜饭店将涉嫌诈骗的老板苏某(女,33岁)、过秤工作人员苏某某(女26岁)抓获,在鑫城渔家餐厅将涉嫌诈骗的老板黄某如(男,54岁)抓获。经查,这两家店均在公平秤上做手脚欺骗游客,造成游客财产损失。
三亚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分别对侨源海鲜饭店老板苏某、鑫城渔家餐厅老板黄某如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收缴违法所得,对过秤工作人员苏某某处行政拘留15日。
目前,三亚警方已将相关材料移交三亚市工商局,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营者缺斤短两会受什么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海鲜饭店的老板和工作人员在公平秤上做手脚缺斤短两欺诈消费者,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按照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