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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恐怖活动中放火、故意杀人,是否应数罪并罚?

此文章帮助了404人  作者:南宁刑事韦荣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阿布等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中放火、故意杀人

学经过程中,阿布、阿苏和阿提等人相识并观看了阿山提供的煽动分裂国家的宣传视频,产生了极端思想并蓄意制造恐怖事件、进行“圣战”以及建立以古兰经为法律的新国家。2012年4月,阿布提议以“圣战”为目的并成立了以阿布为首的恐怖组织“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为进一步提升组织成员极端的宗教“信仰”并制造恐怖气氛,同年4月至次年6月,阿提、阿布、阿苏伙同组织团伙成员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等人交叉结伙肆意毁坏了和田县罕艾日克乡克格孜艾日克村清真寺监控摄像设备、规章制度、警示牌和该村委会门口宣传栏。次年4月,为提升恐怖活动技能,该组织假借旅游之名进行了为期三日的体能训练。其间,阿布和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以“圣战”为内容进行了“太比力克”。

2012年国庆节前,阿提伙同阿布、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提议在国庆节期间制造恐怖事件。国庆节当日凌晨一时许,阿提、阿苏烧毁和田县罕艾日克乡塔斯米其中小学校园内的国旗,使用汽油放火焚烧了四间教室,造成经济损失12 930元。

次年4月23日,三人再次商议袭击和田县英阿瓦提乡图鲁孜中学。同年4月25日零时许,阿提、阿苏、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持作案工具进入前述中学杀害保安并在学校值班室和停车场内三辆汽车上倒洒汽油和香蕉水后,放火焚烧,造成二名当值保安死亡,造成经济损失264 300元。

次年6月15日左右,三人商议再实施大案,并选择了和田地区墨玉县加罕巴格乡阿依马克村防洪坝施工的民工作为袭击目标。当月17日,阿布、阿苏至工地附近观察情况。而后,阿提和阿苏分别召集了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等人一同参加此次恐怖活动。当月20日3时许,阿提、阿苏、阿布、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买买提明?肉孜托合地等人于事先约定地点集合,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由于未找到约定之地点返回。分工时,买买提明?肉孜托合地提出不参加此次活动,却遭拒。根据分工,买买提明?肉孜托合地看管摩托车,阿布负责守杀两座帐篷中逃出的人,另外两座帐篷分别由阿苏、阿提和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两人一组分别袭击。上述人员蒙面持刀分别进入两座帐篷内砍杀正在熟睡的民工,致使十名民工中七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此后,上述人员分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以阿提、阿布、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阿布等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同意一审对被告人阿提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阿布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律师说法:阿布等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中放火、故意杀人应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对于犯了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其所犯的各个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对同一行为人的行为处罚数个罪名。数罪并罚制度包括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以及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情形。无论系在社会危害性或是人身危险性方面,一人犯数罪比一人犯一罪的影响均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应比犯一罪的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才能有利于预防犯罪、遏制犯罪,从而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

本案中,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并在此过程中实施了杀害保安、民工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以及使用汽油、香蕉水焚烧学校、国旗等公私财产的放火行为,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并造成巨大数额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严处。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与前述所列举的杀人、爆炸、绑架行为具有相当性。故意杀人行为已在《刑法》条文中具有明确规定,而焚烧公私财产的放火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身体、财产受损,影响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与杀人、爆炸、绑架行为具有相当的法益侵害性,亦应属于《刑法》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以数罪并罚的情形。综上,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过程中,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过程中,实施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以及焚烧公私财产的放火行为。刑法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为数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使用易燃物质焚烧学校、国旗等公私财产的放火行为易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受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与“杀人、爆炸、绑架等行为”具有相当的法益侵害性,属刑法规定的触犯数罪的情形,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放火行为的,应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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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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