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上路练车
从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当地一名驾校女学员在教练带领下上路学习驾驶时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一名路人死亡,日前该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该名女学员的教练江某。
9月16日下午2点左右,骆某驾驶教练车行驶至临安区天目山镇某村时,发现前方不远处左侧有一老人正在横过马路,而道路右侧的路边聚集了很多人在办丧事。
据骆某事后回忆,老人过马路时朝教练车看了一眼,她以为老人会让车辆先行,所以没有减速,并将所有注意力都放在了道路右侧的人群上,教练当时也没有踩刹车。当车辆离老人只有十几米时,骆某才发现老人已走到道路中间,她顿时慌了神,手足无措忘了踩刹车,也没有按喇叭。
老人头部流血倒地不起
教练江某才踩下刹车,并拉了一把方向盘,但是为时已晚,老人被撞出六七米远,头部流血倒地不起。3人立即下车查看,江某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陈某也立即打120急救电话。然而,虽经医务人员全力抢救,被撞老人仍因伤势过重死亡。
教练需要对事件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故意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但是,教练员教授学员驾驶技术,是履行职务行为,学员在学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教练员履行职务时发生的。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教练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因此,本案例中驾校应对此次交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教练人员在教授驾驶技术的时候,应当尽到应有的义务。由于学习驾驶的人员并不具备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即使实际的驾驶操作是由学习驾驶的人完成的,其行为的后果也应当由都练员来承担。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即在新的驾驶培训机制条件下,由教练人员承担学员的赔偿责任。“代负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的确立,其主要目的在于强化教练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学员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学员的驾驶行为处于教练人员的严格指导下,而且教练人员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控制机动车的条件下,认定学员的违法行为和赔偿责任由教练人员承担,从法理上讲也是成立的。
2.驾校对于其雇佣的教练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因为教练和驾校之间是雇佣关系,教练教授驾驶技术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即驾校承担。事后驾校可以向有过错的教练追偿。
对此,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江某作出了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学员骆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