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的对象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试期也不能缩短;5、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关于假释的规定是什么
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指:1、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年老、身体有残疾(自伤自残除外),确已丧失作案能力;2、有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假释是刑法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奖励制度,主要体现国家对经过一定期限服刑改造的罪犯在具备了法定条件时的宽大处理的人道主义政策,这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激励罪犯,特别是长刑期罪犯积极向上、改恶从善,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自良其力的公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