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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敲诈勒索罪,本罪应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90人  作者:吕方征律师  来源:法邦网

什么情况下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

本罪应如何量刑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3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罪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情况下构成敲诈勒索罪,本罪应如何量刑”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务的行为。我们应了解,发出威胁的方式,既可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也可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人转达,这些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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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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