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生弑师案
2017年11月12日下午,湖南省沅江市发生一起“学生弑师案”。当地一名16岁高三学生罗某因为布置作业的琐事,被老师训了一句。数分钟后,罗某竟冲进老师办公室,掏出弹簧刀向老师连刺26刀致其死亡。据有关报道称,11月13日,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要注意的是这8种犯罪指的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罪名;(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罗某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阶段,对其杀害老师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有:(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取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和钱财数量不大的,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学校、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3)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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