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下第三个女儿
女婴的父母,是一对在杭州大江东生活了好几年的外来务工者。孩子的母亲小陈,1991年生,广西人。父亲麻某,1986年生,来自贵州,是一名“看天吃饭”的泥瓦匠。
泥瓦匠这个活计,收入倒也不算太少,但小两口的生活一直过得不太容易。因为生下这个女儿之前,他们已经有了两个女儿。而且小陈只能在家看孩子,一家人的开销全靠麻某一人。
在怀上第三个孩子的时候,小陈就动了流产的心思,可执着于生个男娃“传宗接代”的麻某却不同意,反复劝说小陈把孩子生下来。
另一个热心大妈心动了
宋大妈有个妹妹嫁在萧山,原本和丈夫有一个儿子,读高中时因病猝死,夫妻俩很长时间都没从阴影中走出来。这些年,夫妻俩也曾说起,想收养一个孩子。宋大妈心里一琢磨,何不“玉成”了这件“好事”?孩子被送走了。
会被判刑吗?
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