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枪惯犯不予假释
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减刑1年2个月。已执行刑期8年4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认为,杨某在服刑期间,虽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4起,导致4人重伤,一人轻伤;受黑社会组织指使,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犯罪行为涉黑、涉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且余刑较长(三年六个月),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不予假释。
我国关于假释的规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只能适用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假释的限制条件包括:(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2)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犯罪分子只有符合实质条件和限制条件才能适用假释。
本案中,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已执行8年4个月,符合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其实施故意伤害犯罪4起,导致4人重伤,一人轻伤;受黑社会组织指使,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犯罪行为涉黑、涉枪,不符合假释的限制条件,所以对杨某不予假释。
相关法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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