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被判适用禁止令
25岁的杨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近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人民法院同时宣告:禁止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为依法执行禁止令,使杨某顺利通过缓刑考验期和禁止令执刑期,司法局于接收杨某当日即开展专项教育,当场向杨某明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各项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必须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改造,否则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禁止令如何适用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决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禁止令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禁止令有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本案中,杨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杨某可以适用禁止令,禁止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禁止令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发禁止令是为了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相关法条:
《刑法修正案(八)》,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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