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孩子弃尸水桶
日本大阪寝屋川市,一名年龄53岁的女性因涉嫌遗弃尸体被捕。20日该女性嫌疑人去派出所自首称“我生了4个孩子全都扔掉了。”警方在嫌疑人住宅内发现了4只装有类似婴儿遗体的水桶,水桶被塑料袋装着并放入纸箱内。目前警方以遗体遗弃事件开始了详细的调查。
20日上午嫌疑人去派出所自首,称自己生下4个孩子后将他们同混凝土一起放入家中的水桶内。 经过调查警方在房间内的壁橱中发现了4只水桶,桶内装有混凝土以及类似婴儿的遗体。法医经过图像诊断确认4只水桶内分别装有人骨。从1992年至1997年之间将4个婴儿生下后立即遗弃。
残忍母亲会被如何定罪?
1、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综上所述,该女子杀害自己的4个孩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