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信用卡套现
3名青年在南昌街头捡到一张信用卡,乍一看,没啥意思。可是再仔细看,3个人乐坏了,卡上竟然写着密码。靠着这个捡来的“取款机”,3人套现了万余元,终被警方抓获。目前,3人已被刑拘。据了解,丁某、刘某和李某3人曾在南昌读书,现处于无业状态。2017年10月9日,3人无意中捡到了一张信用卡,并发现该张卡上贴了姓名、金额、密码的标签,他们通过附近银行ATM机试了一下,发现这张信用卡可以用。抱着侥幸心理,他们先后在南昌多家商店、酒店刷卡套现一万余元,并大肆挥霍。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包括四种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包括:(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充他人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另外,司法解释将本罪中的“信用卡”作了扩大假释,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信用贷款、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视为信用卡。
本案中,3名行为人捡拾信用卡并且套现3万余元,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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