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240万货币
2016年7月29日,梁某胜、王某、张某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路地段“洗货”(即使用假币购买小金额物品方式换取真币)时,被湘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共计缴获20元面额假币584张,面额共计7680元。通过层层深挖,民警发现这假币“洗货”背后竟是一起特大伪造货币案,2016年4月,闫某某通过使用假币模板、打印机、烫金机等设备,采用打印的方式伪造货币,并使用QQ建群途径向群里人员出售假币及假币模板、制假技术、设备、原材料等。闫某某共计伪造货币面额约56万余元。本案中,从伪造货币到购买转售或直接使用假币,涉案人数多达13人,作案地涉及河南、江西、湖南、山东等多个省份,伪造假币面额高达240万余元。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为故意;客观要件为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在这里要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本案中,行为人通过使用假币模板、打印机、烫金机等设备,采用打印的方式伪造货币,并使用QQ建群途径向群里人员出售假币及假币模板、制假技术、设备、原材料等,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其他购买假币的人则构成购买假币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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