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父母将亲生子女“送养 ”
湖南衡阳的张某某和王某某同居,于2007年生下一个男孩王某甲,2008年11月又生下第二个男孩,考虑到家庭经济原因,决定将孩子送出收养。在经过他人介绍,以6000元将家中老二卖给别人。此次“买卖”,也让张某某和王某某发现生孩子可以赚钱,决定以此为生谋取利益。2009年10月,张某某又生下了第三个男孩,以20000元的价格卖出。2012年9月,张某某生下了第五胎,以10000元的价格卖出。
法院判决: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院认为该父母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考虑到张某某初次卖孩子时是未成年人,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说法:父母出卖子女什么情况下构成拐卖儿童罪?
2017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本案中父母以出卖子女谋取利益,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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