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虚假证明贷款
2016年3月、4月份,尹某和何某因为生意资金缺口与某公司达成协议:由某公司提供假离婚证(未婚证)、银行流水、工作证明等虚假资料及楼盘购买资格,尹某和何某分别提供身份证通过某公司到银行成功申请到零首付购房按揭贷款、装修贷款、分期通贷款等各有七八十万元的贷款后,尹某和何某分别从中抽取六万和九万多,其余的钱和信用卡都给了某公司,而购买的房和后续还贷款事宜由某公司处理。某公司在还贷款七八个月后,就停止继续向银行还贷款了。银行在催尹某、何某还贷款几个月后,二人的贷款仍未有还款讯息,银行决定报警。9月底,民警将尹某、何某抓获。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仅指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判断本罪时,要重点区别与骗取贷款罪的不同点,骗取贷款罪不要求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有:(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3)未将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本案中,尹某和何某虚构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的贷款,并且在取得贷款后未将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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