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耍流氓
2017年6月30日21时许,田某某与其朋友三人酒后由三穗县八弓镇西北环线往三穗县检察院方向行走时,见唐某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田某某便上前与唐某搭讪,遭到拒绝后,采用强行搭肩和摸胸等方式对被害人唐某某进行堵截,后唐某某抓住田某某准备报警时,其用脚踢了唐某一脚后与其朋友逃离。当日,田某某在逃至将军广场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田某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强制侮辱妇女罪
强制侮辱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适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从而实施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针对的对象只能是妇女;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对妇女不具有奸淫目的。
要判断本罪,重点在于“强制”行为和“侮辱”行为,这里的“强制”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是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这里的“侮辱”是指处性交以外的有关性侵的侮辱行为,要与刑法中的侮辱罪做区分,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田某醉酒后采用暴力的手段对谭某某实施了强制侮辱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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