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母亲被撞儿子拘禁肇事者
2006年11月21日,王某的母亲钱某骑电动自行车与曹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钱某被撞伤,后被送至扬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肇事车主曹某随同来到医院。当日20时许,王某赶至医院,因担心曹某逃跑不能拿钱出来救治其母亲,即先将曹某看管在医院三楼一会议室内至次日早上,后又伙同王某某等人将曹某带至其住宅的车库内,由王某、王某某等人共同或轮流看管。从2006年11月22日21时许至25日9时,曹某一直被关在车库内,被限制人身自由约60小时。
法院判决:王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以看管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非法拘禁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出于担心曹某逃跑不能拿钱出来救治其母亲,但仍属于主观故意,客观上限制曹某人身自由60小时,故法院判决王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以上就是母亲被撞儿子拘禁肇事者,构成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