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遗忘物据为己有
据报道,近日某次列车抵达某站后,旅客支某下车时将其一个黑色背包遗忘在软卧车厢的铺位上。从事该次列车保洁工作的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名工人在打扫卫生中拾得此背包,交给了其班长王某。王某乘无人之机将包打开,见包内有现金3000元,在夹层内还有一个信封,里面有现金7000元,王某便将该信封拿出藏匿于其宿舍。后王又将该包交给了公司经理,再由经理交还给失主支某。失主清点物品时发觉包内现金缺少,遂报案。而公安机关向王了解情况时,王一开始并没有承认拿走了包内的现金。经铁路公安人员反复盘查,王某被迫交代并退还了信封及钱款。
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是在该背包被工作人员发现后,仍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了财物,且该财物数额已经达到了盗窃罪所要求的标准。因此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王某是该公司的,正因为其基于“班长”这一职务,在转交背包前短暂保管的过程中,乘机非法占有了包内的财物,但由于其数额尚未达到该地对职务侵占罪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只能是一种职务侵占行为。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是职务侵占行为
1、关于“职务”的概念。,“职务”指单位或部门所具体规定的事情,如本案中的某保洁公司规定其员工只是负责列车的清洁卫生工作。行为人王某是该保洁公司的班长,所以发现背包的员工将包交给了王某,这时王某对于该包的保管和上交就成了他的职务行为。
2王某的侵占行为是利用了其履行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该公司的员工发现了背包并交给王时,王也很清楚如果整个包不上交是不行的,因为这样马上就会被发现。于是他只将信封里装的现金藏匿起来,以造成他“已经将他人交给他的遗忘物品上交了”这样一个假象,而他是利用了其是该包合法保管人的身份,完成了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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