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西矿受贿窝案
2017年8月25日,凌从卫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凌从卫原任职朱集西矿安监部部长,检察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款7.3万元。庭审中,他对检方所有指控均予承认,并表示认罪悔罪。
石庆华、凌从卫受贿案是朱集西矿多起腐败案件中的两起。朱集西矿是皖北煤电集团公司重要的接替矿井之一。矿井设计能力400万吨/年,设计服务年限72.6年,配套洗选能力400万吨/年的选煤厂。矿井于2009年6月开工建设,2016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8月17日复产。据项目负责人员介绍,矿井复产达产后,将实现盈利。就是这样一座储量丰富、充满希望的重点建设项目,从2016年起,爆出了朱集西矿矿长蔡东红等国企管理人员贪腐窝案。
受贿罪会如何判刑?
受贿罪通常情况下,都是根据受贿的金额大小量刑。在实践过程中,能证明受贿造成的影响以及危害,通常只能够根据金额的大小来判断。当然,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因为受贿问题严重危害到国家利益,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会另当别论。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
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