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被性侵
2017年4月4日,在外面摆摊的唐某临时回家取东西,撞见女儿在玩手机,没有吃晚饭,唐某气恼中与女儿起了争执,手机摔到了地上。父亲走后,这个处于青春期的女孩越想越生气,她穿上自己最好的一件外套,拖着一个白底粉色斑点的行李箱,从小区后门离家出走了。在接下来的48小时内,小女孩遭到一名陌生男子多次性侵。小女孩患有轻微精神障碍,无法理解这个陌生人所做的事,而她的父母是来成都讨生活的小摊贩,绝望无助。而这名陌生男子事后却称是女孩自愿,目前该名男子已被依法逮捕。
强奸幼女如何定罪量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男性构成,但帮助犯、教唆犯女性也可以构成,并且本罪主体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妇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幼女。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
本案中,该陌生男子对小女孩实施多次性侵,小女孩未满14周岁,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幼女”,无论小女孩是否同意,该名男子均构成强奸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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