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戏团运输动物涉罪案
2016年5月末至2016年7月末,李某庆、李某生共同经营的马戏杂技艺术团租用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后,使用货车将用于表演的野生动物运输至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祝家屯村准备进行马戏表演。公安局接举报查扣了上述货车及老虎1只、狮子3只、熊1只、猴子1只。一审法院判处李某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生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审法院,依照二审期间生效施行的修订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境的,已无需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故上诉人李某庆、李某生运输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符合相关犯罪条款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为此,撤销原判决,改判二人无罪。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罪的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李某庆、李某生租用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后,使用货车将用于表演的野生动物运输至另一地进行马戏表演。按照新施行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李某庆、李某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以应适用新施行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此,李某庆、李某生运输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符合相关犯罪条款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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